第七条 在规划阶段,设计单位的责任是全面规划,对电网进行优化,对电源进行优选,使发电厂及其配套工程建成后,布局合理,符合远期规划和近期需要,充分发挥工程整体效益。
第八条 工程勘测关系到工程建设投资与建成后的安全经济运行,设计单位交付的勘测成品内容深度必须符合电规总院的有关规定,提供的原始数据、成果报告应全面、准确反应客观实际。
第九条 各个阶段的设计成品内容深度均应符合电规总院的相应规定。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内容深度不够,不能报请审批;重要的施工图出院前要先在院内会审,把差错纠正在实施之前。设计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质量优良、卷册齐全的设计成品
第十条 工程施工期间应及时派驻得力的工地代表,工代工作和设计变更程序,应遵守电规总院的“工地代表制度”。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是解决现场出现的设计问题。试运期间设总和主要专业人员应坚持在现场工作,主要责任是配合调试、运行单位工作,并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投运一年后的工程,认真组织回访,写出回访报告。并将运行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机组运行小时,耗水量、厂用电率、煤耗、占地、投资等等)与设计文件进行核对分析,如达不到设计指标是由于设计在计算、工艺系统、设备选型等方面的失误时,设计单位应承担技术与经济责任,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对本工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客观的评价和治理措施,如对环境污染超标是由于设计不当造成时,设计单位有责任提出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备选型和技术规范的正确性负责。供货方设计单位仅负推荐责任,由项目法人确定厂家,并对其产品质量与到货实际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关于煤种确定与煤质分析,设计单位在初可研阶段应做充分调研,密切配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燃煤的来源及煤质的可能性、合理性提出建议。最后应按国家批复文件作为依据进行设计,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应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有关规定,工程量力求准确,项目要齐全,计算要正确,数额要打足,不得有意留缺口搞“钓鱼工程”。除政策允许外,概算不得超过估算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