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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0日 电电规[1994]287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强化勘测设计单位责任管理,充分发挥电力勘测设计工作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使之做到控制工程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优化,建成后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经审定批准,现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请各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贯彻执行。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该《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     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责任制的规定

              (1994年5月)

 第一条 为适应深化改革和加快电力建设的需要,使电力勘测设计工作能真正发挥它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确保勘测设计质量,合理控制投资,缩短建设周期和工程投产后能安全经济运行,把勘测设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明确勘测设计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不得为局部利益而进行违背国家政策的勘测设计。 
 第三条 设计单位应以做出“满足安全经济运行、质量优良、造价合理、工期适当的设计成品”做为设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和目的。在执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时,必须严肃认真,不允许有随意性。当有特殊情况,允许因地制宜、经充分论证,并与各方研究确认合理后,可有适当灵活性。但重大改动,必须通过主审部门同意。设计单位对执行标准负有主要责任。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对国家负责和为业主服务,既要满足安全经济生产的需要,又要尽量节约投资。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应成熟可靠。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制定职业道德守则和行为规范,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得利用勘测设计之便推销关系户的劣质产品和推荐信誉不佳或资质较差的厂家与施工单位。否则,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程勘测设计资格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接与证书等级和规定营业范围相应的勘测设计任务,不得超越,严禁无证承接任务,不得出卖图签(资格),不得乱收取勘测设计费或承接违反能源产业政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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