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同本规定第三章“设立社会募集公司”第三条。
四、发行股票申请
由公司负责编制股票发行的方案申请(含配套国内股票发行规模申请计划),报电力部,电力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五、股票发行及上市
1.境外直接上市股票,由公司配合中介机构向拟上市国家和地区申请办理股票上市手续。
2.境内股票发行及上市同第三章“设立社会募集公司”第四条。
六、如果募集的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由公司负责提出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申请,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向电力部报送申请报告,电力部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手续。
由定向募集分司转为境外直接上市公司的程序同上。
第五章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批程序
凡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和其他投资电力建设项目的机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试点
由股东委托指定的代表负责编制试点申请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向电力部报送申请报告,电力部负责审批。
二、改制
1.股东认缴出资额。
2.资产评估、核实财产(如有)。
3.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由全体股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5.由全体股东制订公司章程。
三、设立公司申请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电力部报送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并附可行性报告或营业计划,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电力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四、登记注册
公司成立。
第六章 附则
1.本规定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2.自199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实行后,凡本规定与
《公司法》有异议的地方,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