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股改以后,电力供应市场明确并相对稳定。当地用户能承受按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的电价水平。
第八条 所筹资金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力发展规划,拟投入项目已列入国家立项计划。
第九条 凡申请其股票在境内分开发行、上市的电力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凡申请其股票到境外发行、上市的电力企业除符合前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国际标准规范和其股票发行、上市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申请股份制试点及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要有切实的组织保证措施,要成立企业第一把手为主的领导小组,下设机构、生产管理、财务、宣传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要进行有关股份制的人员培训,使其领导成员和管理人员熟悉股份制知识和运作程序,逐步掌握基本的国际金融、证券和法律知识,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股市运作方式及有关规定。
附件2: 关于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工作,根据《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部颁发的《
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等,特制订本规定。
二、电力工业部是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的股份制试点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是所在地区的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电力行业的股份制试点工作实行行业管理。设立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报国家综合部门审批的文件,必须经过电力部审核后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