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
企业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 电政法[1994]63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基本条件》(试行)和《关于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待《
公司法》施行后再作相应修收。
附件1: 电力行业股份制试点企业基本条件(试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特点,提出以下基本条件,作为选择股份制试点和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参考标准。
第一条 改组或设立股份制公司目的正确,目标明确。组建方案符合建立现代电力企业制度改革方向,符合国家有关股份制试点规定,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
第二条 产权关系基本明晰。债务、债权没有争议。
第三条 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备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精简高效。
第四条 企业管理水平高。安全文明生产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已进行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系统健全。已实行国家颁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条 原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基本剥离清楚,主业达到减人增效要求。根据股份制改组要求,对检修、多种经营、科研教育、后勤服务系统等都有明确的剥离方案和明确的产权、借贷等经济关系。对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要做妥善安排或有明确方案。
第六条 经营效益好。企业(新设公司除外)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内电力行业先进水平,有连续三年盈利业绩。改组或新设公司的预期资金利润率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对申请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要达到上市公司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