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 电审计[1994]59号)
为了规范电力工业企业审计工作,建立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我部组织各方面讨论拟定了《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附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以及电力工业部、
国家体改委、国 家经贸委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各电力企业在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明确审计在自我约束机制中承担的任务,职能和所应发挥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 基本原则
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都应经过严格的审计,实行有效的控制。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需要;勤俭节约、多出效益;依法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同其他经济组织的关系。
二、 必审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审计:
1.企业的年度决算和重要项目的收支;
2.企业对内、对外签订的采购和发包工程等经济合同、契约、协议等;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大修理、业务扩充等工程,实行先审计后开工,未经审计不准开工;
4.企业与国内外经济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企业(或项目)以及引进外资的项目;
5.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其中对新增、减少部分每年必须审计一次;
6.对国家、所属单位的承包合同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每年至少审一次。要切实做到先审计后兑现,未经审计不准兑现。对工资总额的增长和职工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以及企业利润的分配,做到经常性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