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购入货物(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如集体福利)时,按发票注明税额直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货物(劳务)成本,不列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购入时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借记“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4)企业将购进货物(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按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销项税额的核算
(1)电力企业销售电力、热力等产品(或劳务)时,应按规定将货款分解为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额,按实际收取或应取得的全部货款,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税率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或免税项目时,应视同销售,按货物成本及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额合计数,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应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货物成本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3.应交、已交增值税的核算
(1)发电厂、供电局按规定的定额税率(或征收率)计算上交电力产品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发电厂、供电局等其他应税收入的增值税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修造企业等计算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预征税额的结转
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待基层单位每月末应按规定编制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统计表,将有关电力、热力的税额结转电力公司。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
a.电厂、供电局等每月末应根据交增值税明细帐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栏的差额列帐通知电力公司。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科目。
b.供电局每月末应根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销项税额栏的累计数,列帐通知电力公司。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c.热电厂每月末根据当月热力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栏累计数,结转电力公司。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d.电厂、供电局每月向电力公司结转当月预征税额时,应按发电、供电环节应交增值税,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科目。
(2)电力公司
a.根据电厂、供电局等每月结转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b.根据供电局、热电厂结转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结转电力销项税额、结转热力销项税额)”科目。
c.电厂、供电局每月末结转预征税额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征税额)”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 经上述结转后,电厂、供电局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预征税额栏目均已结转到电力公司,贷方余额即为电厂、供电局应交未交的税金;电力公司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已经包括全公司电力、热力所有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贷方余额即为公司本部应交未交税金。
三、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