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4.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热费等时,应按规定向用户开具统一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的格式,由电力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确定,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采用手工抄表收费的单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方便用户,可将原电(热)费单据附后作为明细表;
  (2)采用计算机收费的单位,由供电局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使用统一规定的机外税票;
  (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应开具普通发票。
  (4)为有利于增值税在电力生产各个环节的实施,电网之间互供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电网趸售电量,送电方均应向受电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5.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电力企业应取得付款单位的税收登记号码。

八、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一九九四年初库存存货的扣税问题。电力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库存存货的统计工作,待国家明确处理办法后,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2.关于收回陈欠电费的纳税问题。电力企业收回九三年及以前年度的电(热)费,仍按产品税办法进行清算。
  3.关于互供电价及上网电价问题。实行增值税后,电网间互供电价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送、受电双方协商解决;上网电价原则上不予调整。
  4.关于减免税还贷问题。实行增值税后,电力企业原来实行的产品税办法和减免税还贷办法终止执行。减免税还贷政策形成利润应继续用于还贷,具体方法另行研究确定。

九、几点具体要求



  1.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做好增值税改革工作。
  2.电力企业要适应增值税改革的需要,调整岗位,充实人员,加强企业的纳税管理。电力公司应配备专人负责纳税管理工作,发电厂、供电局应指定专人负责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核算和统计工作。
  3.电力企业要认真研究改革内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体系。同时,加强对购货发票的审核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应予纳税的货物和劳务,应认真稽核、统计其进项税额,确保扣税的及时和完整。
  4.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燃料等购入环节的管理,密切注视市场动态,抵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保证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5.电力企业要积极做好增值税的交纳工作,严格依法纳税,认真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应积极向税务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2:    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电力工业企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增值税。为了规范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保证增值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