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单位的认定和登记,并按规定定期申报纳税。发电厂、供电局等每月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当月税额;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税额。
2.电力企业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考虑到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一般可按每月交纳两次确定。
3.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企业增值税应按应收销售额计税,按实收销售额交纳。
六、进项税额的计算
1.进项税额的范围
电力企业的进项税额,应按
《条例》等规定的范围计算。进项税额包括电力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全部增值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进燃料、材料、备品等货物应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2)进口货物应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
(3)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4)电网购入电量(包括网间互供电量、电厂上网电量等)按送电方开具的电费结算单据和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计算。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进项税额的统计
(1)电力企业都应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增值税明细帐,详细统计进项税额。企业统计的进项税额应与有关凭证、帐目定期核对,据以作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
(2)按照
《条例》规定,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电力企业应认真予以区分和分摊。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之间、应税项目之间(如同一电厂内不同机组之间等),进项税额应按实际耗用比例分配。
(3)电力分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的电力、热力进项税额,由发电厂、供电局等分别归集核算,并定期结转电力公司统一扣税,不得就地抵扣预征税额。发电厂、供电局等基层单位应认真归集体单位进项税额,并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统计表》,于每月末十日内报送电力公司,抄送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电力公司应于次月底前对基层单位报送的进项税额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网的增值税计算表,据以计算应补(退)的增值税。
七、销项税额的计算
1.根据增值税改革的要求,电力企业应相应改革电费、热费等的计收方式,按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的规定,电力企业应收的电(热)费等应分别价款和税额同时向用户收取,税额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收取。
2.电力企业的销项税额是企业实际向用户收取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率和实际销售额计算。
3.电力公司的电力、热力销项税额,由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就地分别归集核算,并结转电力公司统一计税。电力销项税额由供电局归集,热力销项税额由热电厂归集,电厂、供电局每月应编报《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表》,将销项税额报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