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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根据《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如下∶
  1.电力产品,税率17%;
  2.热水、热汽等热力产品,税率13%;
  3.修造及其他产品,按《条例》规定税率13%或者17%;
  4.其他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7%;
  5.企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三、纳税单位



  根据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电力企业应按以下原则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单位:
  1.电力产品
 
 (1)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分别交纳。
  发电厂从量预征,按厂供电量计算,定额税率为每千瓦时4元;
  供电局从率预征,按销售额计算,征收率为:山东、广东省电力公司征收率2%;海南省电力公司征收率1%;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3%。
  电力公司依据全网汇总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及预征税额,计算全公司的应纳税额及公司本部的应补(退)税额,进行统一结算。
  (2)实行独立核算的集资电厂(机组)、中外合营电厂、实行试生产的电厂(机组)及退役机组,按照上网电价确定的电力销售额,依照税率17%和进项税额计征。
  (3)非电力公司所属的其他电力企业(如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趸售电网、农电企业等),依照税率17%计征。
  2.热力产品
 
 (1)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等热力产品,由发电厂统计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由电力公司统一计税。
  (2)实行独立核算的热电厂(或供热机组)生产销售的热力产品,应按照供热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和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单独计税,由电厂就地缴纳。
  3.修造产品
 
 由修造企业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税,就地交纳。
  4.其他产品及劳务等
  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的税率计税,就地交纳。

四、计税方法



  根据电力企业的核算特点,计算增值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1.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
  (1)发电厂: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2)供电局: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电力公司:
  全公司应纳税额=全公司电热产品销项税额-全公司电热产品进项税额
  电力公司应补(退)税额=全公司应纳税额-发电厂、供电局预征税额
  全公司电热产品销项税额=电力销售额×17%+热力销售额×13%
  2.其他应税产品及劳务
  除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热力产品外,其他电力企业及其他应税产品和劳务(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厂或机组、实行试生产的电厂、退役机组;趸售企业、农电企业、修造企业;其他应税产品及劳务等),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为纳税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率
  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按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

五、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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