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通知
(1994年1月17日 电经[1994]29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企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实施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电力工业部研究制定了《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附件1)和《关于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行增值税,有利于避免重复纳税,鼓励企业平等竞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各单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增值税的要求,燃料、营业、供应、财务等各部门要共同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增值税改革工作。
2.加强纳税管理,增强纳税意识。为了保证增值税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调整岗位,充实人员,配备专人负责纳税管理工作。
3.认真改革企业内部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核算体系,认真统计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确保纳税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根据增值税价外征收的要求,电力企业应认真研究电费、热费等的计收方式,按规定税率向用户收取增值税。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发票改革和营业收费工作。
5.切实加强对购入环节的管理。电力企业要密切注视市场动态,加强购入发票的审核管理,坚决抵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增值税改革的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的支持,自觉接受税务征收机关的监督。执行中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1: 关于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为了做好增值税的征收交纳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生产特点和核算体制,现就电力工业实行增值税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税范围
电力工业企业销售货物(如销售电力、热力、修造产品、销售材料等)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交纳增值税。
企业在纳税时应按规定准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对企业从事服务、运输、金融、建筑、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二、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