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凭生效的调解协议书或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中国专利局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处在调处专利纠纷中,发现需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的,应提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交纳案件处理费,用于支付在纠纷调处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测试费、差旅费及证人误工补贴费等,均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开支收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专利申请及实施情况表
┌──────┬─────────────────────────┐
│项目名称 │ │
├──────┼───────┬────┬────────────┤
│申请号 │ │申请日 │ │
├──────┼───────┴────┴────────────┤
│申请人 │ │
├──────┼─────────────────────────┤
│发明或设计人│ │
├──────┼───────┬────┬────┬───┬───┤
│公开专利公报│ │ 申请 │ │ 公开│ │
│总卷号 │ │ 公开号 │ │ 日期│ │
├──────┼───────┴────┴────┴───┴───┤
│专利代理机构│ │
├──────┴─────────────────────────┤
│简要 │
├───────┬────────────────────────┤
│实施单位 │ │
├───────┼────────┬─────┬─────────┤
│许可金额(万元)│ │ 实施时间 │ 年 月 │
├───────┼────────┴─────┴─────────┤
│许可种类 │ │
├─┬────┬┴────────────────────────┤
│实│ 本 │新增产值(万元) │
│ │ ├─────────────────────────┤
│施│ 年 │其中新增利税(万元) │
│ │ ├─────────────────────────┤
│效│ 度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
│ │ │ │
│益├────┼─────────────────────────┤
│ │ 累 │新增产值(万元) │
│ │ ├─────────────────────────┤
│ │ 计 │其中新增利税(万元) │
│ │ ├─────────────────────────┤
│ │ │其中创收外汇(万美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