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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颁发
 《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年9月25日 电政法[1993]360号)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颁发《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   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电力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条例》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系指: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包括集团内省公司和直属省公司)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电力生产、施工、修造等单位。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以下简称部)要切实转变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力行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信息引导、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和部门规章,负责考核、任免按国家规定应由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会同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电价。部不直接 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集团公司、省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其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的国有资产,并确保其保值、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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