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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监理单位分立或合并,应交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核定等级后,换发相应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需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交回《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师变更,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国外监理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业务,需向我国电力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取得《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二)近三年来的资产、债务、债权表、专业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三)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其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或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由电力行业监理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办法、通知等同时废止。

附件3: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1993年7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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