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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监理费在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中确定。

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电力项目的建设监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和利用外国贷款的电力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应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国外监理单位在中国境内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资质管理参照《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监理,除监理单位共同与委托方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外,监理单位之间必须签定合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业务范围、合作分工、监理依据、双方权力和义务、酬金的分配、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作监理的监理费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之前的有关电力(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监理建设监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同时废止。

附件2: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改、扩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各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各地区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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