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电力待业监理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授予的监理权力,独立、公正、廉洁地履行监理义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或违法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负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按工程建设阶段来分,可根据合同规定分别监理、组织或参与以下的工作:
(一)设计阶段
1.参与或组织设计招标、编制标书以及议标、评标工作,提出决标意见;
2.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监理意见;
3.对初步设计概算提出监理意见;
4.检查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对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定额的执行情况,协助解决施工图设计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并对施工图预算提出监理意见。
(二)施工招标阶段
1、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以及评标等工作,提出排序意见;
2、协助委托方与中标签订承包合同。
(三)设备采购阶段
1、参与或组织设备招标、编制设备标书、审查投标厂家的资质、信誉以及议标、评标等工作,提出决标意见;
2、协助委托方签订订货合同;
3、参与或组织设备的监造、验收等。
(四)施工阶段
1、对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进行审查, 确认分包单位及其分包任务范围;
2、参与或组织审查承建单位及分包单位提出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资金运用计划等;
3、复核单位工程的开工条件;
4、监督承建单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和执行工程技术标准;
5、核查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
6、核查工程建筑、安装的施工质量;
7、核查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审查、核签承建单位的月、季、年度基建统计报表,签署工作付款凭证;
8、 对结合工程进行的专题科研试验的技术方案及费用提出意见并参加成果鉴定,对其研究成果或其它新技术、新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提出意见;
9、对重大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
10、参与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处理;
11、协助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违约等事宜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技术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