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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丙级监理单位资质、颁发资质证书;
  (三)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颁发资证书;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凡承担电力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经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证、审批、核定监理业务范围、发给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格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必须按照《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通过考核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指定阶段进行监理。也可由业主或代表业主的建设单位自行完成工程建设的全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包括:监理范围、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监理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指专门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监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等单位,经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可以兼承部分监理业务。但必须组建相应的机构,配备专人领导和相对固定一定数量的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项目的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通知被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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