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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1993年7月23日 电办[1993]222号)


  为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提高电力工程的投资效益,加强监理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部建设协调司报告。

附件1: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监理工作的管理,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的建设监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监理为监理单位受业主(下称委托方)委托对工程进行的以控制投资、进度和保证质量为核心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经济合同。

第二章 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协调司。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监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审批电力工程建设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颁发资质证书;
  (三)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总监理师的培训、考核、颁发资质证书;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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