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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D168—85)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 能源安保[1992]412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以下简称《规程》)已颁发执行6年,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发展使《规程》中某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在对《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条款作部分修改和说明(详见附件),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安环司。

附:   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修改和说明

  一、修改部分
  1.规程2.1.4改为:
  2.1.4.1 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超过一万元者;
  2.1.4.2 由于跑油、跑酸碱、跑树脂、生产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1.4.3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超过一万元者。
  2.规程2.3.3改为:
  送(配)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在断路器(开关)掉闸后,拒绝重合,算作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单位的事故;如果送(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虽然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开关)失灵,未能重合,应算管辖该线路单位的事故。
  3.规程2.3.4改为: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电时,则发电厂或变电所应算一次事故。
  4.规程2.4.1.3a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100万元者。
  5.规程2.4.1.4改为:
  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50万元者。
  6.规程2.4.2.4改为:
  ……修复费用超过50万元者……
  7.规程2.4.2.5改为:
  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万元以上者。
  8.规程3.3.3.3之a改为:
  超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包括中间再热机组):
  600MW汽轮发电机组192小时
  300—350MW汽轮发电机组16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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