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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移民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移民监理机构进驻水电工程建设现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第十四条 移民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负有贯彻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计划和提出优化意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监理单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1)项目法人应将监理单位、监理范围和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主要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水库移民实施单位及相应的有关方面;
  (2)水库移民实施机构应为监理单位提供方便,提供监理单位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移民资金的拨付与使用等有关资料;
  (3)设计单位应派驻水库移民现场设计代表,并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作,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资料;
  (4)经办水库移民补偿投资的银行应向监理单位提供资金拨付的有关信息资料;
  (5)参加地方政府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召集的有关移民工作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陈述监理意见;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移民机构和设计单位下达的有关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设计通知、图纸、文件等必须抄送移民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一般程序:
  (1)编制水库移民监理规划;
  (2)依据有关合同文件编制监理工作规程;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工作规程进行监理;
  (4)参与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的分项阶段性验收、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5)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并向委派单位及委托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移民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协助委派或委托单位起草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包干合同以及参与对该合同的完善、补充事宜;
  (2)按照批准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参与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制定;
  (3)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参与水库移民搬迁计划的制定,对水库移民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参与验收工作;
  (4)根据上级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专项复建设计,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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