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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完成本单位劳动环境监测、突发职业性伤害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及劳动条件分级测试任务,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3.对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检,并及时报告。
  4.加强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定期送检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可靠准确。
  5.整理分析各项检测结果定期上报,建立本单位检测监督数据档案。
  6.积极开展劳动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检测监督站站长必须熟悉、掌握检测监督技术和管理方法。检测监督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检测监督人员对检测监督数据资料有如实上报的责任,对劳动环境污染状况和导致污染的行为有检查、制止、督促改进及向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

第三章 监测方法

 第十二条 各级检测监督站依据国家(部)颁布的标准、规范、方法开展检测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监测类别
  1.定期定点测定。
  2.抽查性测定。
  3.职业性伤害事故测定。
  4.劳动条件分级测定。
 第十四条 监测类别、项目、周期及布点、采样、分析方法按《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        第四章 评价与报告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结果采用量化指标评价,评价计算方法见附录C。
 第十六条 检测监督数据资料要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监督站和中心站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治理的建设性意见。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站应每季度末向中心站报告监测结果,中心站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各企业的检测监督情况按年度劳动环境监测结果报告要求汇总,上报总站及分管部门;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结果由总站汇总分析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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