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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总站是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和评价的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网的技术管理、技术仲裁、技术资料汇总及技术培训。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工程局、安能公司等应健全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中心站,负责所辖范围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网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及技术培训。
  电厂、修造等基层企业应健全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站。中心站和监测站的仪器设备及用房的配备参照附录A、B执行。
 第七条 总站职责:
  1.负责起草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网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对中心站的技术指导、考核与评比。
  3.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及授权的条件下,承担重点电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参加劳动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测、评价工作。
  4.负责对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
  5.负责劳动条件分级评价工作。
  6.负责对中心站与受检单位的争议进行技术仲裁。
  7.负责汇集各中心站的年报表,建立全国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资料档案,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提出工作报告;组织国内外劳动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情报和信息交流以及有关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中心站职责:
  1.负责对电力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站的技术指导、技术协作、考核与评比;负责对所辖范围劳动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起草所辖范围检测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对所辖单位劳动环境质量的检测与治理效果的评价,负责所辖范围劳动条件分级工作。
  4.负责对所辖范围职业性伤害事件的检测并参与调查;在取得国家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及授权的条件下,可承担所辖范围电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参加所辖范围电力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检测评价工作。
  5.汇总所辖单位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报表及分析资料,定期向总站和分管部门报告,并建立资料档案。
  6.对劳动环境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有权下达劳动环境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九条 监测站职责:
  1.建立健全检测监督站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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