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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
 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电综[1998]126号)


  为加强我国电力行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电力部粉尘治理暨尘肺防治工作会议精神,部组织编写了《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经过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会议讨论,做了大量的修改,现审定通过,正式颁发实施。原水电部、能源部颁发的〔1988〕水电劳字19号、安保综〔1989〕28号、安保综〔1992〕5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劳动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检测监督及评价工作,将其纳入生产管理轨道,进一步改善劳动环境,保护电力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生产劳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工作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管理原则,实行三级管理。
 第三条 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机构是我国电力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体系的组成部分。劳动环境检测监督评定结果是本企业双文明建设和创一流企业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劳动环境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检测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验收相关工作,对劳动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和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等。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力企业。

        第二章 检测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检测监督机构分总站、中心站和监测站三级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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