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
《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6日 [88]水电密字第3号)
部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工业局、水利(水电)厅(局):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搞好水利电力系统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水利电力的实际情况,起草了《
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一年多来,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反复修改,现予颁发,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望随时报部。
附: 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水利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水利电力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部分,水利电力系统和涉及水利电力秘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
第四条 水利电力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
第五条 水利电力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划分原则是:
(一)绝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涉及绝密级的国防军工生产建设的防洪、供水、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保障绝密级军事行动的水文情报、预报资料。
2.水利电力重大工程的防空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