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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
 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1988年3月31日 [88]水电水规字第29号)


各流域机构、直属勘测设计院、电管局、水电工程局,武警部队水电指挥部:
  现将《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可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附件: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附:       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

          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几点补充意见

  国家计委计设〔1985〕2099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及我部(86)水建计字第19号文关于《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收费制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一、设计单位自行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和派员出国考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设计“收费标准”范围之内,由设计单位支付。
  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收费标准”之内。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编制经费预算,报审批任务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费用。但设计单位接待咨询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如接待服务、配合专家工作及接待设施等开支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支付。
  二、设计单位应邀参加进口设备的谈判、出国考察、资料译制等费用,应包括在引进设备价格之内。
  三、工程招标设计的费用,按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在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邀请设计单位参加评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咨询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除正常的设计交底(含标底)和按规定或设计合同设计配合工作以外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其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在此标准未正式颁发以前,按(86)水电水建字第12号文《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及计算办法》规定的费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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