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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在建工程追加概算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第一步采用各分年度购入(含上年度库存),限用于该工程和本年度的主材实际发生数量和原价(主材调整种类和订价条件已在上述第五条二项中明确),分别计算“五定”后各分年度六种主材的加权平均原价。“五定”概算批准之日以前的主材原价,采用“五定”审定值。第二步以“五定”前及其后分年完成的第一、二部分建筑工作量为权,计算出编制追加概算用的主材“原价”,然后加计原“五定”运杂费(含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保管费等),即为调整用主材预算价格。
  (3)根据调整后的工资、主材预算价格,调整“五定”概算施工机械台班费单价和工程单价。
  (4)以新调整的概算单价,计算出“五定”概算中可用单价计算的第一、二部分建筑工程投资,列出与“五定”概算相应的建筑工程投资增加的价差合计数与增长率。
  (5)以增长的价差增长率,计算出不能用概算单价计算的第一、二部分(不含永久房屋)建筑工程投资的价差。安装工程价差可参照工资、柴油、汽油的上涨幅度和所占权重进行计算。
  (6)上述(4)、(5)两项价差之和,即为“五定”概算需要调整的工资和主要材料总价差。
  六、国家政策变动。指国家对有关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在“五定”以后变动而造成对投资的增减。主要包括施工津贴、地区津贴、夜餐津贴、劳保支出、设备储备贷款利息、生产准备费和勘测设计费等项。其他费用发生的价差,如确系国家政策变动所发生的,原则上仍应在“五定”概算预备费内开支。
  1.施工津贴。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明文规定不列入工程投资的部分,不能追加投资。
  2.地区津贴、夜餐津贴按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规定增加津贴之日起计算。
  3.劳保支出。按部统筹之日起的统筹标准计算价差。
  4.设备储备贷款利息。按实际支付利息和利率计算。
  5.生产准备费。按工资、物价的调整幅度确定人年指标,调整生产准备费。
  6.勘测设计费。按国家计委颁发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和水电部规划院(86)水规定字第5号文规定的《水利水电勘测控制工程量定额》,根据设计单位收费制度的开始年份、设计工作量未完比例进行计算。“五定”概算和(86)水电水建字第48号文已经核定的,一般不再调整。
  七、国家计划重大调整。系指国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长期不能按原规定的合理工期安排工程投资,不能保证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导致推迟工程发电日期而增加的费用。其中一部分应依靠企业自身开展多种经营、增收节支解决。如职工工资支出,工期拖后增加工程维修费用等。可在追加概算中分列下述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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