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计重大变动。系指经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超出原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动。设计重大变动包括工程项目、工程数量以及设备数量的增加和减少两个方面。凡属原初步设计范围以内的设计修改、变更,导致工程项目、工程数量、设备数量的变动而增减的投资,应在工程项目之间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资,由原“五定”概算预备费中开支。
按规定应调整的工程项目、工程数量和永久设备,均由设计单位提出,报规划院核定。
五、价差调整。包括工资、主要材料、设备三部分。调价的范围和方法如下:
1.工资价差。本项价差系指国家工资改革所规定的标准工资增长值。调整的时间从1985年7月起计算。工资等级一律采用合计工四级。六类及以下工资地区另加节假日加班等其它工资性津贴0.05元/工日;六类以上工资地区,按标准工资比差调整。
2.材料价差。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装置性材料两项,指省级及以上物价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主要材料原价上涨而造成的价差,和按规定保证供应的、国拨材料不足而需进口的、或议价购进材料发生的价差。本项调价的材料范围包括使用于永久、临时建筑工程的水泥、木材、钢筋、炸药、柴油、汽油六种主材和用于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的电缆、压力钢管两项主要装置性材料。
风、水、电、砂石料基础价格和其他材料价差,应在原“五定”概算的项目价差之间平衡,不能平衡的投资,在其原“五定”概算预备费中开支。
3.设备价差。指工程概算中已列入的全部永久设备。分别按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调整。
(1)主要设备。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主变压器、高压遮断器(或组合电器)和桥机等,均按实际出厂价格调整,没有发生实际支付价格的设备,按签订的合同价调整。
(2)已到货和已签订合同的其它设备,调整方法同主要设备。但应与主要设备分别列示,并列出上涨率。
(3)除上述两部分以外的其它设备,可按上涨率计算价差。设备上涨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之内,参照已经到货的其它设备价差确定。
永久设备价差的调整,仅指出厂原价。设备运杂费一律不做调整。
4.工资和主要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工资调整。以1985年7月1日以前和其后各该工程的建安工作量为权重,求出应采用的工资预算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