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机组投产后第一运行年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应按合同中的保修条款规定,由承包商负责保修,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安排保修工作,发包方有权安排修复工作,其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最高额一般不超过工程质量保证金。
3.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或获得鲁班奖,发包方应给予承包商适当的奖励。
4.承包商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错误造成损失,发包方应根据情况,按降低造价或避免损失额的5%给承包商以奖励。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按应支付价款的0.3‰向承包商支付逾期滞纳金。
(三)监理合同方面
1.工程监理应根据电力行业的规定,实现控制“质量、工期、造价”的目标,完成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具体监理服务范围、监理大纲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
2.在勘察设计阶段,监理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监理过程中提出重大设计优化方案被采纳,能够明显降低工程造价,可按本方案使工程造价降低额的1%给予奖励。
3.设计、施工、调试方案审定后,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中对设计、施工、调试提出优化方案或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使工程造价得以降低,可按本方案使工程造价降低额的5‰给予奖励。
4.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优良,使工程效益得到明显提高时,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监理单位以合同总价的5~10%的奖励。因监理单位责任,没有完成合同中规定服务内容和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时,项目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罚,最高扣罚额应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10%;如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履行其义务,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时,项目法人可视程度轻重予以处罚,但最高处罚以监理合同总价为限,并有权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5.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合同以外的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期、质量、服务目标、合同价格等。
6.项目法人要求比原工程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时,应同时给予监理单位赶工成本补偿,并可在工程提前建成后给予监理合同总价的3%~5%的奖励。
7.因项目法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合同工期延误时,应给予监理单位适当的附加服务补偿。
8.因项目法人的原因延误工期,但项目法人提出要按原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时,应给予监理单位适当的赶工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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