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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施工合同方面
  1.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应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结合工程具体条件确定,合同工期确定后:
  (1)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每拖延一天应扣减合同价款的0.3‰,最高扣罚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如延误合同工期达3个月,发包方除扣减其合同价格外,有权终止合同;
  (2)发包方根据市场情况,要求比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时,除应给承包商赶工措施费和成本补偿外,还应根据预测的提前投产效益给承包商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最高额一般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3)因发包方的原因(如工程开工、土地、道路、各种许可等现场条件及工程检验、验评等延误,设计、设备、材料、资金等供应不及时,设备、材料、设计质量不合格等)造成合同工期延误时,应对承包商给以窝工补偿;
  (4)当产生第(3)款情况,发包方提出仍按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求时,应将赶工工期视为提前竣工工期,可按第(2)款中的补偿和奖励执行。
  2.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国家和行业的其他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质量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建筑分部分项工程优良品率不低于75%,安装分部分项工程优良品率不低于90%,综合优良品率不低于85%,机组受检焊口一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工程建设期间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达不到以上条件的,可按各优良品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减合同总价的0.5‰给以处罚,工程质量超过以上条件,发包方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地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承包商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如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发包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最高赔偿应不超过该部分的合同价款;当发生特别严重的施工质量事故时,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承包商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但最高赔偿应以合同总价为限;
  (3)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机组达标投产的要求,每台机组通过达标验收后,一般应按合同总价的5‰给承包商以奖励;承包商因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影响机组的达标投产,应给以扣除合同总价的5‰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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