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受托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
9.在可研阶段,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因设计责任致使可研估算超出可研评估审查结果5%以上时,以5%为基数,每超1%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超出10%及以上时,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0%。
10.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超过可研估算结果(按审定估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不含基本预备费)的4%时,以4%为基数,每超出1%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超出4%时设计文件应视为不合格,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受托方重新返工,并可视情况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0%;受托方优化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静态投资比可研估算低4%以上时,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优化设计后,以4%为基数,每低1%可奖励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
11.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超过审定概算(按审定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不含基本预备费)的2%时,以2%为基数,每超1%可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当超过4%及以上时,除按以上扣减合同价款外,受托方须无偿进行返工;因受托方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并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低于审定概算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可奖励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
1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基本预备费的33%时,以33%为基数,每超过1%可扣减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低于基本预备费的33%时,以33%为基数,每降低1%可奖励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
13.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和受托方应对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等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人月数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受托方服务人员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现场服务或现场服务达不到合同要求,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格,但最多扣减不应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2%;非设计原因造成现场设计服务人月数增加时,应签订补充协议。
14.合同中应根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和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明确设计范围和设计深度,由于受托方没有满足设计范围和达到设计深度而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和由于受托方的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由于设计质量问题引起返工造成损失时,受托方须尽快提出补救措施,完善设计降低损失,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根据损失的程度,按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扣罚该部分的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