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参照电力工程的七个招标文件范本,根据电力行业的概预算管理规定、工期定额、技术规范等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价格确定原则,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同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合同价格、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履约考核,实现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制。
五、根据目前电力工程招标情况,合同的专用条款应符合价值规律,注重提高效率和效益,体现奖优罚劣的内容,以规范合同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合同各方的积极性:
(一)勘察设计合同方面
1.应根据《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等,由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工程合同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及其他要求。
2.勘察设计合同价格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根据合同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和其他要求合理确定。
3.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委托的本工程规定的勘察设计内容以外的工作时,如增加设计内容、增加技术服务、施工或设备的招标代理、咨询等,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工期、质量、价格及其他要求。
4.合同工期确定以后,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根据工程的需要,提出适当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根据提前的时间,给予受托方不超过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的赶工补偿,并根据预测提前工期所产生的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
5.因受托方自身的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误期扣款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2%。
6.因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工期,应给予受托方适当的窝工补偿,如委托方要求受托方仍按原工期交付设计文件时,受托方可将委托方延误的工期视为赶工期,赶工补偿和奖励参照第4款执行。
7.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要求增加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部分可在合同中明确,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的费用计入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