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
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6日 电综[1998]102号)
根据电力工程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等“五制”的要求,现将《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中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工程管理由行政管理向合同管理的转变,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附件: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强化管理,减人增效,四自两体”的48字方针和电力建设上新水平的六条标准,切实推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五制”,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到位,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现就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规范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合同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电力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的权利和责任,由项目法人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项目法人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承担起电力工程建设管理的任务,使项目法人的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今年起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各项目法人须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定,全面推行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竞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制止违法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今年凡不实行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予以转报开工计划,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