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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

  h.清除搅拌机内的混凝土,检查搅拌机的地脚螺栓并紧固,检查搅拌机传动系统;
  i.检查、修补或更换已损坏耐磨衬板及易损件,调整各制动器间隙和限位开关的位置;
  j.检查结构各部件螺栓,要求完好紧固。
  (3)二级技术保养
  混凝土搅拌楼(站)在运行3000小时(或一年)后,应进行二级技术保养。
  a.外壳油漆脱落过多的部件,应重新油漆;
  b.检查、修理或更换已磨损的各传动件;
  c.修理或更换耐磨衬板搅拌叶片,修理更换密封罩;
  d.拆洗减速器,更换减速器润滑油(脂),检查更换各密封件;
  e.检查、清洗或更换破拱装置过滤片;
  f.各部件大修后,应经部件调整试运转;
  g.检查并重新紧固钢结构各紧固件。
  6.经检查发现混凝土搅拌楼(站)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对其进行质量检测。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在应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质量安全准用证》。
  六、《质量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质量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质量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质量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质量安全准用证》的管理和监督
  一、《质量安全准用证》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二、《质量安全准用证》实施定期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质检中心”进行。
  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者,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视情况而定)。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吊销其《质量安全准用证》。
  三、监督抽查主要对《质量安全准用证》的取证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内容见“第八条第三款”,检测内容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
  被抽查单位的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和被检设备的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在用的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除应执行定期的质量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3.超期服役,经过整修或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4.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5.有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楼(站)。

第三章 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的管理

  第十条 制造资质的管理
  一、从事水电建设用混凝土搅拌楼(站)的制造企业,必须持有经电力工业部批准、颁发的《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以下简称《制造资质证》),并按照《制造资质证》规定的范围制造。
  对于无《制造资质证》的制造企业,其所制造的产品不得进入水电建设市场。
  二、《制造资质证》的审批、发证,由电力工业部负责。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制造资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制造资质证》取证产品的检测单位为“质检中心”。
  四、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混凝土设备的营业执照;
  2.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3.申请《制造资质证》的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手续齐全、正确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制造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的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样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制造、试验和检测;
  6.申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制造资质证》的申报
  一、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混凝土搅拌楼(站)制造资质证申请书》,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
  二、凡申请的制造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制造资质证》的审查和确认
  一、“办公室”受理制造企业申请后,选派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混凝土搅拌楼(站)质量检测办法》进行产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质检中心”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办公室”对制造企业申报的申请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体系审查结论的有效性进行审定,对符合发放《制造资质证》条件的企业,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制造资质证》。
  四、《制造资质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自行失效。对需继续进行该产品制造的企业,应在《制造资质证》有效期内提前6个月重新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质量体系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必须在整改期内再次提出申请。复查申请程序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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