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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指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各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用好移民经费。

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范围划为十大项: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
  二、集镇迁建补偿费;
  三、城镇迁建补偿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
  五、防护工程费;
  六、库底清理费;
  七、其他费用(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
  八、预备费;
  九、建设期贷款利息;
  十、有关税费。
 第九条 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两大项:
  一、移民生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木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工补贴等费用,以及新址水、路、电、文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二、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助、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迁建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移民集体企业迁建补偿等。
 第十条 集镇迁建补偿费和城镇迁建补偿费划分为房屋迁建经费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两大项:
  一、房屋迁建经费:包括集镇、城镇各类房屋和地面附着物迁建补偿及与房屋迁建有关搬迁运输、搬迁损失、误工补贴等费用。
  二、基础设施迁建经费:包括新址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三通一平”费用和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 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包括铁路、公路、码头、渡口、电讯、广播、电力、水文、文物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等专项复建费用。

          第三章 计划与分配

 第十二条 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进度要求,制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分年度分项目经费计划,上报纳入工程总计划和分年度经费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移民经费使用计划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分年度分项目经费计划从下至上逐级编报,最后由省(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主送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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