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
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8年2月20日 电综[1998]90号)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补偿经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的要求,制定了《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大中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 移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人移民经费,移民生活安置不得挤占生产安置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