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1.8 财务管理
  1.8.1 建立起符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财务管理体系,实现财务工作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1.8.2 优化资金运用,加强检修、运行、燃料供应等生产环节及设备更新改造的成本控制,财务管理机组及成本控制在网、省公司内处于先进地位。
  1.9 技术进步
  1.9.1 考核年度应获得国家科技先导企业,或网、省公司科技先进企业称号。
  1.9.2 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1.10 现代化管理
  1.10.1 加强各项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为主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1.10.2 树立科学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在公司的统一规划下,建立以计算机为管理手段的全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MIS),并达到实用化要求。
  1.11 培训
  1.11.1 300MW及以上机组实行集控值班,主要运行岗位的值班人员必须经仿真机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达到全能值班员水平。
  1.11.2 职工培训和岗位人员培训标准健全,年全员培训率应达到80%,对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工程,促进知识更新。
  1.12 其他
  1.12.1 凡是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有新机组投产的电厂,新投机组应达到部颁《火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文明生产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的五项考核评分指标,每项得分均须在85分及以上,达标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件2:       申报一流火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最小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全厂总容量4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2.连续两年获得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称号,第三年达到《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火力发电厂可以申报。

二、考评办法



  1.每年三月底前,各网、省局(公司)按《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完成考核和审查工作并填写申请表,于四月底送交电力工业部一式五份。
  2.由部进行复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1.被批准的“一流火力发电厂”由部正式命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2.“一流火力发电厂”实行动态考核,凡达不到《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的,取消其称号。
  3.有关物质奖励,由各网、省局(公司)根据本企业情况自行制定。

附件3:       一流火力发电厂申报表


  
  电厂名称             (盖章)
  厂长姓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