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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
 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的通知
 (1997年10月16日 电综[1997]577号)


  自从1993年在全国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以来,有效地提高了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显著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原有的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试行)部分条款需要修改和充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是为促进火电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等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以创一流企业工作为载体,努力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把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扎实工作,使企业建立起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和减人增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火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使火力发电厂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电力企业。在创一流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创一流火力发电厂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组织进行。各网、省公司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审批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本考核标准在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2.申报一流火力发电厂有关规定
     3.一流火力发电厂申报表

附件1:    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为了提高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贯彻执行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实现从粗放性向集约性经营的转变,在“火力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的工作,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一流火力发电厂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都达到一流的火力发电厂,应同时满足以下考核标准。
  1.1 获得全国电力系统“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具备“双文明单位”的考核条件,并由主管局或公司进行考核,部(国家电力公司)进行认定。
  1.2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适应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电厂管理模式,实行新厂新办法,老厂新机制;形成了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和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
  1.3 安全管理
  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或一次事故中造成三人及以上重伤、本企业责任的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
  1.4 设备管理
  1.4.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应大于或等于考核定额值(考核基础值见表1)。
 
  表1        机组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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