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设备质量的评定,要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凡国家已颁布的有关标准应严格执行,对水电、机械等部委的有关标准及引进设备的技术要求,应逐步协调一致,并予以完善。部内由科技司归口与制造部门协调有关标准和质量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 设计和设备选用
第十一条 水、火电厂和大型送、变电工程建设,应按规定的基建程序进行。电力设计逐步实行招标,设计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和经核准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负责电力设备的选型。按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可靠的原则择扰选择用设备。对不合格、不适用的产品、材料、零部件不得选用;国家公布淘汰的产品、无质量标准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的产品不得采用。对新发展的重大技术和设备,只有经过相应等级的技术审查和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试用鉴定合格后,才能普遍采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另订)。部内由科技司归口协同制造部门办理电力设备的鉴定工作,或委托部属单位协同制造部门办理电力设备的鉴定工作。为制造部门提供的试运行证明,必须有运行和测试书录,由试运行单位核实签章。
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生产单位的意见,若有分岐可由设备全过程领导小组协调。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包括火电厂燃用煤种的选定和煤、水、灰、自动控制等系统的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要保证主设备安全、经济、连续运行,达到额定参数和出力,维修方便,有利于事故的及时正确处理,能满足设备寿命周期内的需要,并考虑最终容量,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三条 选用电力设备的设计、计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主、辅设备的容量配合,自动化、机械化的程度等),应结合国情和技术进步逐步改进,应以适用、可靠、经济为主,要掌握国内、外有关设备的信息和发展动向,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或设备进口项目,应成立“专门班子”。“专门班子”就是负责引进或进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的班子,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外事归口部门共同领导,由生产、设计、安装、科技、调试、管理等直接承担全过程责任的人员参加。“专门班子”的人员在全过程中要稳定,直至建成正式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