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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2.在购电方营业区内:
  a.自有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b.地方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c.企业自备电厂___座,装机容量___千瓦。
  3.购电方上年向第三方购电量为___千瓦时。

三、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供到购电方受电端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但因购电方在受电端的功率因数达不到规定或购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供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四、电力、电量供应



  购电方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前向供电方提出下一年度用电需求计划。供电方根据电网供电能力,经供需平衡后向购电方安排电力电量供应指标。购电方应按时将上月用电销售情况统计报送供电方,供电方及时调整其电力电量供应指标。

五、用电计量



  1.计量方式及计量装置:

------------------------------------
|   |   |   |    |CT规格|PT规格|有功表|无功表|
|序 号|受电点|计量点|计量方式|    |    |   |   |
|   |   |   |    |变  比|变  比|规 格|规 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购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产权分界点与计量点不在同一地点时,线损和变损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供电方装设在购电方受电装置中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表计接线以及抄表等项工作由供电方办理,购电方应在工作上提供方便。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周期校验、更换。购电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不准,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办理。
  5.购电方受电点难以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分类目录分别装表计量时,经双方约定,分类用电量采用按上年(或上月)电价分类用电量的实际比例核定。每年(每月)核定一次,并据实调整。线损、变损电量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六、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购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_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千乏,调相机___千乏。
  2.购电方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
  3.供电方在购电方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购电方应按无功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购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七、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购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于每月___日(或月末二十四点整)抄表。
  (2)购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购电方直接向供电方交付电费,每月分___次交付。即每月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___日,预付___%;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银行向购电方___(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次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日,___%;___日,___%;___日,___%;___日,___%;___日,___%分次进行,并于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
  3.购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购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之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购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八、调度通讯



  供电方、购电方同意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购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处。___属于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购电方,由购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附图)。
  2.购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购电方不得擅自更动。购电方受电装置继电保护方式须与供电方相互配合。
  3.供电方、购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购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购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购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供电方、购电方一致同意,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认定。谁运行维护管理,谁应承担该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

十、约定事项



  1.购电方需在其供电营业区内新建扩建受电装置时,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到供电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经供电方、购电方双方协商,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已由供电方直接供电的用户,维持供电现状。
  在购电方的供电营业区内出现下列新用户时,购电方同意由供电方伸入其供电营业区直接向该用户供电:
  (1)供电电压在___千伏及以上的;
  (2)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___千伏安及以上的;
  (3)用户对供电质量、供电安全有特殊要求或用户用电对供电质量有特殊影响的;
  (4)上级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供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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