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定额经费按上年末离退休人数和规定的经费定额核定。实际人数和上年末人数的差额,可以在第三季度申请调整预算。
3.专项补助包括一次性设备购置和修缮费补助等。由部和各主管机构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各学校用事业发展基金以及主管机构用其他资金安排的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等不列入事业费支出预算。
二、其他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上级核定的支出预算实行预算包干。各项经费定额和预算的核定办法由各主管机构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及其历年的开支水平、开支标准制订,并报部备案。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当前核定的定额(定项)补助或定额上交的预算实行预算包干。
四、各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节约措施,完成了事业任务,按照定额和开支标准核定的预算计算,实际节约的包干节支,应与事业收入一起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实行增收节支分成。包干节支的具体范围是:
1.一般水利事业费、水土保持事业费和电力工业事业费中除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外的各项经费的节支。
2.防汛费和岁修费中有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单价可以考核的节支。
3.各学校按年末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定额经费定额计算的学生定额经费节支。
五、下列各项应作为预算结余由各单位转下年度继续安排预算支出:
1.没有完成事业计划和预算而结余的经费;
2.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结余;
3.防汛岁修费中没有实物工作量、预算、定额、单价计算考核的结余;
4.拨给地方水土保持费的结余;
5.各学校专项补助的结余,以及由于未完成招生计划而结余的定额经费;
6.主管机构当年未安排的事业费。
第十八条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经费管理。
1.各项经费应按照用钱和管钱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并赋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
2.制定各项费用定额,按责任归属分解事业费预算,合理确定各责任单位的责任预算,确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3.财务部门应按责任单位组织会计核算,按单位反映各项经费的支出情况。
4.各责任单位应按预算控制经费支出,及时分析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数的差异,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原因,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费用支出。
5.把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单位工作好坏和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收入预算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应在完成水利电力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本单位技术、人才、设备优势,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组织收入,增强单位自身的财力和活力,提高经费的自给能力,促进水利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收入预算的主要项目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