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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
 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 [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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