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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2.2 国调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
  2.2.1 负责提出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规范、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等。
  2.2.2 指导并组织各网、省公司进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的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2.3 对网、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
  2.2.4 组织制订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和重大技术措施。
  2.2.5 组织发布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情况公告;参加因继电保护原因引起的重大事故调查;促进继电保护装置质量及其运行水平的提高。
  2.3 网、省级电力调度部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组职责
  2.3.1 贯彻执行部、网省公司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
  2.3.2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电力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等设备的继电保护,从规划、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到运行维护的全过程实行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掌握主要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指导并组织各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进行11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2.3.3 对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小组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并对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
  2.3.4 监督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等有关方案、规程的修编与实施。
  2.3.5 及时反映各类产品质量、运行及管理状况。对新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参加有关设备选型、论证、工程质量审查评估等技术监督工作。
  2.3.6 根据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试验、检验条件及相应规范、规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技术监督工作。
  2.3.7 组织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监督服务和信息交流。
  2.3.8 按规定向上一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重大问题报国调中心和部安生司)。提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和要求。
  2.4 供电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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