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本办法推荐按运输业绩,人员技术力量,运输设备能力,投标报价等加权平均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定书面合同,并经电力部物资局对合同进行鉴证后生效。
合同鉴证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同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电力工业部成立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部审查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建设司、水农司、物资局、电规总院、水规总院组成。
第四十四条 部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有关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的报告、意见及咨询,接受项目招标评标报审材料,并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部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办公室成员应由部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
(一)招标文件的最终审核;
(二)评标报告的最终审核;
(三)有权参与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大活动,进行中间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投标,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报部审查领导小组批准,并接受其领导。
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电力部物资局、设计单位、项目所在集团公司或电力公司的领导组成。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标过程的领导,负责将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报送部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招标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接受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工业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