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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给予招标人任何酬金或其他好处,引诱其作出某一决定或采用某一程序。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干扰招标人做出正确评判。

第三节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24小时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应做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准许投标人做简要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五条 开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以及受聘的桥梁、起重、机械、设备、公路、铁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的评标小组应有电力部物资局的代表参加。评标小组人数应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依据下列标准之一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一)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与标的接近的;
  (二)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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