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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招标运输所执行的标准、规格名称,原则上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按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得终止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在招标文件售出后遇有需要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的问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购买者,并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通告发布或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运输项目,招标人根据设备交货时间、进口到港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可以按本章规定程序进行分段招标。

第二节 投标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通过预审的运输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文件及人员、运输设备、技术能力、质保体系、运输业绩等证明材料;
  (三)投标项目的设备物资运输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价格;
  (五)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大型运输项目可以联合投标,但应明确主要运输单位,并应签定合作合同。由主要运输单位代表参加投标。联合投标各方的企业资质应符合条件,并经招标单位验证。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招标人对在提交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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