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专利保护或受自然环境限制的;
(五)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六)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运输设备的性质、数量;
(三)招标运输设备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以确保只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大件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并通过年审;
(二)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的技术能力、设备运载能力、服务质量、质量保证、财务状况和运输业绩;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最近二年内(包括领导或主要人员),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违法行为;
(五)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运输事故。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运输设备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应提供有关资料,以使投标人能够编制运输及服务的投标书。
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运输项目设备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格与执行标准;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设备交货、到港、运输或提供服务的地点与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安排;
(十一)主要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