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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一)项目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二)运输的设备已明确,运输所需的资金已落实;
  (三)达到招标运输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招标;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运输资质情况的资料;
  (三)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中标人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二节 投标人

  第十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与招标文件相应的运输资质与运输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参加开标会;
  (四)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按招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三)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四)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包合同。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一节 招标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所需的设备运输业务的公开招标应在中国电力报上刊登招标通告,也可以以其他形式发表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应发出招标、议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或议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只有二三家运输企业可供选择的;
  (二)设备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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