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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7年6月13日 电建[1997]34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发送变电大型设备物资运输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运输招标投标及运输合同的管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安全、可靠,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行业、部门的限制。
  第三条 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对电力系统的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含进口)超级、超限、超重的大型设备运输业务(成套设备及物资的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

第一节 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采用招标方式对大型设备委托运输的工程项目法人。
  第七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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