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偿还
第二十九条 外资借款的还本付息付费,应按照“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在签订贷款协议或转贷协议中,明确偿还借款的经济责任,落实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电力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资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价格的制订程序和原则,应按照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手续费,在规定的第一台机组投产以前的建设期内,列入工程概算,在年度安排投资时予以落实。因设计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超过规定计划期的,由业主报计划主管部门调整概算。除此之外,由业主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
技术改造及其他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国外借款利息和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并在年度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十二条 还款资金的来源,除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外,下列资金也是来源之一:
1.特别帐户利息;
2.出国人员费用结余;
3.索赔款结余;
4.调出物资的价款回收;
5.贷款余额重新安排收回的人民币不需要抵充内资的部分;
6.企业自有资金;
7.其他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的单位,在归还工程投资借款时,应本照“先外后内”的原则,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国外借款,以维护我国对外信誉。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于每年末对下一年度的还本付息金额、时间、资金来源作出计划安排,报送主管部门、转贷单位。对缺乏偿还能力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项目,业主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寻求解决办法。
第五章 财务报告与决算
第三十五条 业主应按财政部、主管部门和贷款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应按照项目评估的程序和方法,编制年度滚动计划。业主的计划、生产部门要通力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