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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系统
 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20日 能源经[1992]579号)


  现将《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    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外资,保证还本付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中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资,是指经国家批准用于发展我国电力工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而借入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国外赠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所有利用外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 外资财务管理是外资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外资单位对外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据国家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和外债管理等方针、政策,参与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等经济决策工作;
  参加外资立项和概(预)算审查;
  会同有关部门签订和执行利用外资协议及转贷协议;
  参加招标、评标和合同管理;
  监督外资有效使用,合理调度资金,降低资金成本;
  办理外资支付、结算和本金偿还,按时支付利息和有关费用;
  及时分析外资使用情况,提出外资使用方案和建议,供决策服务。
 第五条 利用外资单位的财务部门,是具体从事外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职能部门,应依据《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对外资运动的全过程进行完整的会计核算和系统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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